办理条件:
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符合财税[2008]156号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。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:
1、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(审核无误后,原件退还纳税人);
2、销售发票复印件一份;
3、申请退税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;
4、申请退税月份的税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(审核无误后,原件退还纳税人);
5、《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》;
6、综合利用产品相关证书或检测报告;
7、市经委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单位(产品、项目)认定批复的原件和复印件;
8、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、资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