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税函〔2002〕629号文件规定: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“双薪制”(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)后,个人因此而取得的“双薪”,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。(文件已经废止)废止依据——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9]121号)国税发〔2005〕9号文件规定: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,如半年奖、季度奖、加班奖、先进奖、考勤奖等,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,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个人取得的双薪属于奖金性质,根据同等级文件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,个人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(包括双薪),一律与当月工资合并征税,国税函〔2002〕629号文件有关年终双薪政策停止执行。